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滨执民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段玉成与浙江库欣能源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玉成,浙江库欣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滨执民字第894号申请执行人段玉成。被执行人浙江库欣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利珍。申请执行人段玉成与被执行人浙江库欣能源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杭滨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段玉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段玉成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申请,并要求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杭滨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清代理审判员 陈 波人民陪审员 胡骁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来 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