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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未营才诉被告张喜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淇民初字第958号原告未营才,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被告张喜清,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原告未营才诉被告张喜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磊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未营才、被告张喜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约定负责召集人,并对付工资,由被告按垒一块砖计算出工资给付原告,在整个工程竣工后被告欠原告30000元工资未给付。2015年2月16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载明2015年4月16日前还清所欠工资。到期后被告仍未给付原告工资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3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我不认可,原告的工资款不应为30000元,原告计算的工资标准过高。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应给付其工资款30000元。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无异议,且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开庭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经人介绍,原告召集工人到被告处打工。工程结束后,被告欠原告工人工资款30000元未给付。经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2月16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魏营才工资钱叁万元整,2015年2月16日至2015年4月16日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给付原告工资款。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为原告出具工资款欠条,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资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喜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未营才工资款30000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被告张喜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庞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