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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执字第2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敏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勇,徐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2241-1号申请执行人周勇,男,汉族。被执行人徐敏,女,汉族。关于周勇与徐敏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丹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徐振富的申请执行书。2015年8月28日,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将本案委托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敏的银行存款572193元。二、如冻结、划拨不足执行,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敏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徐敏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雪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