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民初字第0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付某某诉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1422号原告付某某,女,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某,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双红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人民陪审员 李双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