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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付某某诉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1422号原告付某某,女,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某,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双红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人民陪审员  李双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