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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初字第6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北京金世恒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秀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世恒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秀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6740号原告北京金世恒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食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向军,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秀兰,女,出生日期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世恒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秀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北京金世恒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 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