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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阆执字第2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申请执行阆中万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阆中万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阆执字第26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敏,系行长。被执行人阆中万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传平,系董事长。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与被执行人阆中万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阆中市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01)阆经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阆中万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本院于2002年4月8日以(2002)阆执字第141号民事裁定书终结了本案的执行。2013年1月,北京聚鸿基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要求将申请人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变更为北京聚鸿基投资有限公司。此后,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裁定对阆中万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房屋予以了查封。对于北京聚鸿基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经听证合议后于2014年12月30日裁定驳回了北京聚鸿基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2015年9月16日,阆中万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北京聚鸿基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被驳回后既未提出异议也未起诉,且查封已过两年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公司所有房屋的查封。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阆中万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阆中市保宁镇太平寺街10号的房屋(权属证书号为)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 国执行员 张剑平执行员 孙兴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