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终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娜与商丘师范学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娜,商丘师范学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终字第14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娜。委托代理人乔传福,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保建,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师范学院,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曹奎,职务:党委书记。委托代理人王福泉,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侯乃军,该校五年制教育教学部副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张娜与被上诉人商丘师范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张娜于2015年3月12日起诉至商丘市梁园区县人民法院。请求1.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工同酬;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赔偿金;3.向原告支付二倍工资;4.支付差额工资;5.补缴社会保险费。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商梁民初字第00816号民事判决,张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2015年10月26日上诉人张娜以诉讼请求不明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娜以诉讼请求不明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被上诉人商丘师范学院亦同意。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5)商梁民初字第0081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张娜撤回起诉及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利民审 判 员 张学朋代理审判员 段智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冰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