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一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秦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1346号原告秦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 判 长 刘绍锋人民陪审员 奚荫强人民陪审员 唐耀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敬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