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董兆刚与刘兆进、刘乃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867号原告董兆刚,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刘兆进,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刘乃文,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代理人王新,山东天地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兆刚与被告刘兆进、刘乃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刘乃文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新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董兆刚、被告刘兆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兆刚与被告刘兆进、刘乃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兆刚负担。审 判 长  朱 冰人民陪审员  付淑文人民陪审员  宋东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秀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