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37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邓某与胡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胡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759号原告:邓某,女,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陈飞,太和县婚姻事务服务所事务员。被告:胡某,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委托代理人:胡继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胡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牛永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