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高刑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李健故意杀人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健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刑执字第277号罪犯李健,现在天津市西青监狱服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李健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二中刑初字第1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健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津高刑一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提出将罪犯李健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无故意犯罪。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真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劳作积极肯干。在2014年下半年获监狱级表扬奖励;2014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2015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获单项奖励共四次。以上表现情况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奖励证》等奖惩材料和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健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法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健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荣 珩代理审判员 游继文代理审判员 张琳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孔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