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行立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杨香林请求责令邵东县公安局返还非法罚没款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邵东行立初字第7号起诉人杨香林,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15年10月21日,杨香林向本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请求责令邵东县公安局返还杨香林非法罚没的187479.59万元,并承担利息4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本案中,邵东县公安局2012年12月20日开具一般缴款书收取公安罚没收入200000元的行为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故杨香林请求责令邵东县公安局返还部分罚没收入187479.59元并承担400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杨香林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路林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