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6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狄某与龚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64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狄某。上诉人龚某与被上诉人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永法民管异初字第00107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龚某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龚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龚某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巴南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龚某的户籍地为重庆市永川区,上诉人提出的其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巴南区,但其仅提交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该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已在重庆市巴南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事实,故其户籍地应为其住所地。被上诉人狄某向龚某住所地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龚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煜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