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执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庆才与陈立国、陈立东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2021号申请执行人:张庆才,男。被执行人:陈立国,男。被执行人:陈立东,男。被执行人:陈立业,男。被执行人:赵振华,男。被执行人:倪柏平,男。申请执行人张庆才与被执行人陈立国、陈立东、陈立业、赵振华、倪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莒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莒民初字第36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标的款636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陈立国、陈立东、陈立业、赵振华、倪柏平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执行传票,限被执行人5日内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向被执行人陈立国、陈立东、陈立业、赵振华、倪柏平发出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及报告财产令,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使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莒民初字第3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田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