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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即执字第2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毕书超与孙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书超,孙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即执字第2883号申请执行人毕书超。被执行人孙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书超与被执行人孙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8413.04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即民初字第17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