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毕东霞与吴保青、唐艳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东霞,吴保青,唐艳霞,淄博卓逸养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190号申请执行人毕东霞,居民。被执行人吴保青,居民。被执行人唐艳霞。被执行人淄博卓逸养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吴保青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毕东霞申请执行吴保青、唐艳霞、淄博卓逸养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84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676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