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异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余姚市舜丰担保有限公司与浙江晶兴玻璃有限公司、浙江富华澳泰机械电器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姚市舜丰担保有限公司,浙江晶兴玻璃有限公司,浙江富华澳泰机械电器有限公司,陈根夫,周永兴,戴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异字第33号案外人:顾同千,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小越镇下街*号***室。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73********。申请执行人:余姚市舜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街道阳明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赵荣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晶兴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小越镇越北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周永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富华澳泰机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驿亭镇五夫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许华芬,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根夫,男,195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阳明街道新城市花园**幢。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59********。被执行人:周永兴,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小越镇环山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66********。被执行人:戴苗祥,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百官街道人民路***号***室。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6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姚市舜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晶兴玻璃有限公司、浙江富华澳泰机械电器有限公司、陈根夫、周永兴、戴苗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顾同千对本院查封执行担保人上虞市物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上虞市小越镇下街路3号301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顾同千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顾同千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顾同千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