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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确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英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申请确认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英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确字第21号申请人英某某。申请人张某甲。申请人张某乙。申请人张某丙。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英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英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因法定继承纠纷,于2015年10月15日经白山市江源区湾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中国银行外币定期存款存单一张,存款金额3026.13元由英某某继承,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自愿放弃该笔存款的继承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树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玉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