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确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英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申请确认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英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确字第21号申请人英某某。申请人张某甲。申请人张某乙。申请人张某丙。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英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英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因法定继承纠纷,于2015年10月15日经白山市江源区湾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中国银行外币定期存款存单一张,存款金额3026.13元由英某某继承,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自愿放弃该笔存款的继承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树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玉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