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赏小玉与被告李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小玉,李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522号原告:常小玉。被告:李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小玉与被告李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小玉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小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小玉撤诉。本案已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常小玉预交),因原告常小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退还,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及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常小玉负担。审 判 长 叶斯木汉人民陪审员 冯 桂 英人民陪审员 马 德 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阿漫古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