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曾国兵与谢桂生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国兵,谢桂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保字第27-1号申请人曾国兵。委托代理人杨灵基,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谢桂生。申请人曾国兵因与被申请人谢桂生发生交通事故纠纷,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谢桂生所有的桂R×××××号小型轿车一辆,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曾国兵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是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所致,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及担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谢桂生所有的桂R×××××号小型轿车一辆(型号:力帆牌LF7152B,发动机号:Y110502294,车辆识别码:LLV2A3A2XB0528512,现停放于平南县粤龙汽车修理厂停车场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欧阳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