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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庙民初字第0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仲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庙民初字第01327号原告仲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唐磊、张连,沭阳县庙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仲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