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庙民初字第0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仲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庙民初字第01327号原告仲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唐磊、张连,沭阳县庙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仲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