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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杨立保与穆爱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保,穆爱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民初字第666号原告杨立保,务农。委托代理人张正军,岳阳市云溪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穆爱国,务农。原告杨立保与被告穆爱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徐景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兰、人民陪审员陈玲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谢潇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杨立保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正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穆爱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杨立保诉称,2014年2月至6月,原告在被告承包的业务处做事,约定工资170元一天,一共做工102.5天,经原告多次催讨后给了2400元,剩余17075工资,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杨立保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一份,欲证明被告穆爱国欠原告劳务费的事实。被告穆爱国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以及对原告杨立保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权利。本院经审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岳阳市永兴建筑安装检修有限公司将岳化社区的粪池、花池、地板等维修业务承包给被告穆爱国,被告承接业务后,聘请原告杨立保务工。约定工资是170元一天,原告从2014年2月至6月共做工102.5天。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400元工资,加上旧欠工资款1920元,共欠原告工资16945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证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穆爱国未支付,遂成诉。本院认为,合法债权应得到保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款,有被告出具的证明为证,证据充分。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穆爱国支付原告杨立保劳动报酬16945元。上述款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元,由被告穆爱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景审 判 员  张兰人民陪审员  陈玲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