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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27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成都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吴昊、廖家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廖家林,吴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2748号原告成都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尹剑。委托代理人崔冰冰,男,汉族,1986年12月3日出生,住山西省襄汾县。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廖家林,男,汉族,1961年2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吴昊,男,汉族,1972年11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廖家林、吴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廖家林、吴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刚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廖家林、吴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8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13560元,于领取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审 判 长  周寓先人民陪审员  钟 明人民陪审员  郭晓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思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