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执字第0098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定远县齐远脚手架有限责任公司与漆甫忠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齐远脚手架有限责任公司,漆甫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984-3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齐远脚手架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城南村学校队。被执行人:漆甫忠。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定执字第00984-1号的裁定,冻结了闫昌菊在中国农业银行金寨县支行的存款账号,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了部分执行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闫昌菊在中国农业银行金寨县支行的存款账号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