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盐法民二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与黄志华、苏惠容、深圳市汇豪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民二初字第51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法定代表人:龙镝。委托代理人:张天灵,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志华,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惠阳市秋长镇被告:苏惠容,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秋长镇被告:深圳市汇豪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加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诉被告黄志华、苏惠容、深圳市汇豪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撤回对被告黄志华、苏惠容、深圳市汇豪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65.0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负担。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5.05元,本院退回原告。审判员 杨 开 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欧均(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