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孟凡刚与王宪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刚,王宪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1048号申请人:孟凡刚,男,农民。被执行人:王宪滨,男,农民。申请执行人孟凡刚与被执行人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阳某字第6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王宪滨给付申请执行人孟凡刚欠款16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孟凡刚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王宪滨下达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及财产申报通知书;2015年10月8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鲁p5d168轿车一辆;2015年9月30日查封被执行人在阳谷龙昌塑业有限公司的股权20万元;2015年10月26日经阳谷县房管局反馈信息,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2015年10月22日在被执行人所在地张贴曝光公告;2015年9月8日申请人向我院递交申请执行人财产举报表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卡;2015年10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商初字第6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1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王宪滨已偿付8万元,未偿付8万元。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宓登山审判员 张保山审判员 陈文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