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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斌与张锐、黄丽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斌,张锐,黄丽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保字第208号申请人李斌,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张慧群,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锐,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申请人黄丽花,女,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号。本院在审理(2015)仓民初字第4299号李斌与张锐、黄丽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张锐、黄丽花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其自有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张锐、黄丽花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李斌名下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慧君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