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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4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宋绍锋与张顺杰、东营市顺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宁红芬、张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绍锋,张顺杰,东营市顺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宁红芬,张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498-1号原告宋绍锋。被告张顺杰。被告东营市顺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宁红芬,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宁红芬。被告张宁。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绍锋诉被告张顺杰、东营市顺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宁红芬、张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40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自愿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宁名下位于广饶县X小区X楼东X单元X层东户(房产证号:20××06)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10月26日至2018年10月25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买卖、过户、抵押、赠与等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艳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