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8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苏小东与潘庆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小东,潘庆鹏,李孝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865-2号原告:苏小东,男,汉族。被告:潘庆鹏,男,汉族。被告:李孝生,男,汉族。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宁峰,经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东开民初字第865-1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被告李孝生所有的XX号轿车一辆,原告申请保全标的额为20000元。现被告李孝生已提供保证金20000元作为担保,同时申请解除对车辆查封的保全措施。本院审查认为,被告李孝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孝生所有的XX号轿车一辆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董俊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