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二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魏华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魏华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1303号原告: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鹏,该公司职员。被告:魏华武,男,汉族,年龄不详,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华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彤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艳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