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李民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陂李民初字第00097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谈宇良,湖北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邱某甲。原告李某诉被告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迎久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谈宇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邱某甲于1999年自由恋爱相识,2002年10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年××月办理结婚登记。××××年××月生育一子邱某乙。婚后初期,生活尚可,但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常沉溺于打麻将、赌博恶习,导致经济收入入不敷出,常对原告拳脚相加。双方于2015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原告李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举出如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原、被告及其子身份基本情况。证据二: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证据三:公安派出所证明材料。证明邱某甲因涉嫌赌博,于2012年3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李家集派出所查获。被告邱某甲辩称:我不愿意离婚,我现在保持沉默。被告邱某甲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邱某甲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7月相识后自由恋爱,2012年10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邱某乙,现就读于黄陂双凤中学初中一年级。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自2015年5月始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现原告李某以被告邱某甲经常沉迷于赌博,常对原告打骂,以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邱某甲离婚。本院认为,李某、邱某甲系领证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于1999年7月经自由恋爱、到××××年××月登记结婚,至今已长达16年有余,且育有一子,其婚姻基础较好。近年来,因原告李某发现被告邱某甲沉迷于赌博从而双方发生争吵,以致夫妻关系日益紧张,对此,被告邱某甲存在过错。审理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而原告也无其他事实依据证明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鉴于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共同生活期间长,只要被告能改正缺点,积极履行家庭义务,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和被告邱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迎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