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字第003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咸阳三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薛工厂、薛景毅、王爱亚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346-2号申请执行人咸阳三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双照镇南上召村。法定代表人赵茜娟,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薛工厂,男,1968年8月20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被执行人薛景毅,男,1970年1月15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被执行人王爱亚,女,1969年1月8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咸阳三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薛工厂、薛景毅、王爱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咸秦民初字第014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薛工厂支付原告咸阳三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行按揭垫付款人民币206299元整及利息(以实际付款之日止)由2014年6月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薛工厂支付原告咸阳三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90000元整及利息(以实际付款之日止)由2009年3月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三、对本判决第一、二项被告薛工厂的付款义务由被告薛景毅、王爱亚承担民事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6776元由被告薛工厂、薛景毅、王爱亚承担。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字第00346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