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佩学、张希军、张卫国、王维、尧利鹏、尧小科、付文杰、赵存山、尧得江与韩志勇、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国,张希军,付文杰,张佩学,尧利鹏,尧小科,赵存山,王维,尧得江,韩志勇,岳佐印,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张卫国。申请执行人张希军。申请执行人付文杰。申请执行人张佩学。申请执行人尧利鹏。申请执行人尧小科。申请执行人赵存山。申请执行人王维。申请执行人尧得江。被执行人韩志勇。被执行人岳佐印。被执行人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州综合投资区长兴路。法定代表人于茂卿,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濮阳中原油田支行账户00000259803696351存款人民币697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建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