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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29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房红喜与魏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红喜,魏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2995号原告房红喜,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魏斌,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魏国喜,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魏斌之父。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15号楼四、五、七层。代表人陶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慧杰,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房红喜与被告魏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房红喜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红喜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红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房红喜负担。审 判 长  马 伟人民陪审员  胡留记人民陪审员  高丰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文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