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陈某、艾某与艾某、包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艾某,包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79-2号原告陈某。被告艾某。被告包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艾某、包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包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包某的起诉。审判员 刘治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