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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陈某、艾某与艾某、包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艾某,包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79-2号原告陈某。被告艾某。被告包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艾某、包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包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包某的起诉。审判员  刘治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