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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三初字第02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宝军诉被告高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2007号原告:杨宝军,女,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高庆伟,男,住址朝阳县土道岭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宝军诉被告高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宝军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宝军承担。审判员  梁慈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向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