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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马边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罗友洪与粟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马边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罗友洪,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委托代理人:肖明珠,四川正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粟军,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罗友洪与粟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4)乐民终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强制划拨了被执行人粟军在中国农业银行马边彝族自治县支行张坝分理处存款账号6228490528001125572中人民币140,000.00元。现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人民币140,000.00元。申请执行人罗友洪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乐民终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敏审 判 员 阿克嘉尔代理审判员 向 中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