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许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072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许某某���女,汉族,现住河口区仙河镇。委托代理人:张长福,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广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项冬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