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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姬政、程欣与何素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1701号原告姬政,男,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程欣。委托代理人李红光(特别授权),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素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政、程欣与被告何素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姬政、程欣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政、程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 敏审 判 员  徐静雷人民陪审员  刘德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永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