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玉英、马永怡、马永秀与马如勤、王思花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英,马永秀,马永怡,马如勤,王思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刘玉英,女,1990年7月10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吉县。申请执行人马永秀,女,2012年3月26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吉县。申请执行人马永怡,女,2013年6月20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吉县。二申请执行人马永秀、马永怡的法定监护人均为刘玉英。被执行人马如勤,男,1947年10月3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王思花,女,1950年10月22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文盲,农民,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英、马永怡、马永秀与被执行人马如勤、王思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依法给被执行人马如勤、王思花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马如勤、王思花年龄过高,无经济来源,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闯审判员 段治林审判员 马春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海小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