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二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石亚林与宿松县宏图汽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亚林,宿松县宏图汽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二初字第00408号原告:石亚林,男,1988年8月13日生,汉族,银行职工,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宿松县宏图汽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工业园区斜对面105国道旁。法定代表人:吴志学,该公司经理。原告石亚林诉被告宿松县宏图汽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亚林于2015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宿松县宏图汽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亚林撤回对被告宿松县宏图汽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亚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贺书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