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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民初字第59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朱凤春与北京鑫新通达客运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凤春,北京鑫新通达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密民初字第5975号原告朱凤春,女,1966年6月2日出生。被告北京鑫新通达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穆家峪镇新农村(980车站对面)。组织机构代码80298061-0。法定代表人史玉荣,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海东,男,1956年10月7日出生。原告朱凤春与被告北京鑫新通达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新通达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贵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凤春,被告鑫新通达公司之委托代理人于海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凤春诉称:2015年3月14日14时40分,我乘坐由郝俊荣驾驶的被告公司的大客车,从密云县城到新城子镇。当车辆由南向北行驶至密云县101国道穆家峪镇大石岭村路段时,因车辆失控发生侧翻,导致我受伤。我在密云县医院住院治疗17天,后又休息了21天。被告为此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该事故经交通队认定被告公司司机郝俊荣负全部责任。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我误工费10393元、营养费1140元,以上共计11533元。被告鑫新通达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事发后我公司及时对原告进行救治,并支付了相关医疗费、护理费、救护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现原告诉求过高,关于赔偿数额服从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4日14时40分,原告朱凤春乘坐郝俊荣驾驶的大客车(京AK46**)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密云县101国道穆家峪镇大石岭村路段时,大客车失控发生侧翻,车辆右侧与路面接触,造成大客车损坏,朱凤春等乘客受伤。该起事故经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为郝俊荣负全部责任。原告之伤情经北京市密云县医院诊断为:(一)闭合性颅脑损伤中型1.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2.脑震荡(二)胸部软组织损伤(三)接触过敏性皮炎(四)转氨酶升高(五)双眼屈光不正(六)腰部损伤,于2015年3月14日至2015年3月31日住院治疗17天。2015年3月31日,北京市密云县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建议原告休息两周。2015年4月15日,北京市密云县医院出具诊断书,建议原告休息一周。在住院期间,被告鑫新通达公司为原告朱凤春支付医疗费23241.17元、护理费3060元、救护费110元、其他费用803元,共计27214.17元。另查,事故车辆京AK46**大客车系被告鑫新通达公司所有,事故车辆驾驶人郝俊荣系被告鑫新通达公司职员。原告朱凤春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代理人,2015年8月12日,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收入证明: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我公司支付(朱凤春)月平均税前佣金为6017元,由我公司代扣代缴月均税金536元。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朱凤春劳务报酬实缴税额1908.87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局交通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北京市密云县医院住院病案、诊断证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税收完税证明、医疗费票据、护理费票据、救护车收费票据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被告鑫新通达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乘客安全运送至目的地,原告朱凤春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伤,被告鑫新通达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朱凤春误工费、营养费等合理经济损失。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鑫新通达客运有限公司除已为原告朱凤春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二万七千二百一十四元一角七分外,再赔偿原告朱凤春误工费、营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朱凤春其他诉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七千九百五十五元五角七分,限本判决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十四元,由原告朱凤春负担十九元,已交纳;被告北京鑫新通达客运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贵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