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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鼎民初字第28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郑敬冬、廖卿儿与福建省东联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敬冬,廖卿儿,福建省东联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初字第2818号原告郑敬冬,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福鼎市。原告廖卿儿,女,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福鼎市,住福鼎市。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叶怀宝,福建建达(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东联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桐城富民城发电公司七楼。法定代表人丁孝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如陵,该公司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敬冬、廖卿儿与被告福建省东联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敬冬、廖卿儿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敬冬、廖卿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郑敬冬、廖卿儿负担。审判员 李 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海能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