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行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宋世博与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甲,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朝行初字第742号原告宋甲,男,2008年1月6日生。法定代理人宋乙(原告之父),1970年2月14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西里2号。法定代表人孙其军,主任。原告宋甲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宋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甲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朱军巍代理审判员 张瑾睿人民陪审员 丁京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兰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