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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民初字第0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蔺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1710号原告蔺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蔺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蔺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蔺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