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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二终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冯学稳、李美花与金自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二终字第9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学稳,男,汉族,1976年11月12日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美花,女,汉族,1980年2月9日生。上述两上诉人共同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冯德义,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自明,男,汉族,1970年5月18日生。一般授权诉讼代理人余常富,男,彝族,1963年1月15日生。上诉人冯学稳、李美花因与被上诉人金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寻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冯学稳、李美花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冯德义,被上诉人金自明及其诉讼代理人余常富到庭参加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可能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寻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茜审判员  杨艳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