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二终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冯学稳、李美花与金自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二终字第9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学稳,男,汉族,1976年11月12日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美花,女,汉族,1980年2月9日生。上述两上诉人共同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冯德义,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自明,男,汉族,1970年5月18日生。一般授权诉讼代理人余常富,男,彝族,1963年1月15日生。上诉人冯学稳、李美花因与被上诉人金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寻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冯学稳、李美花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冯德义,被上诉人金自明及其诉讼代理人余常富到庭参加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可能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寻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茜审判员 杨艳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