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长明与程武、重庆圣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市鑫海实业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张长明,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程武,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重庆圣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法定代表人:张中儒,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绵阳市鑫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法定代表人:梁国林,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长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武、重庆圣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市鑫海实业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程武、重庆圣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市鑫海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尚在评估中,暂无法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2)长法民初字第015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有支付能力后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代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