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执字第5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小霞、林爱花与潘红、王学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霞,林爱花,潘红,王学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霞执字第574-1号申请执行人王小霞。申请执行人林爱花。被执行人潘红。被执行人王学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霞民初字第965、105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学兵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学兵的每月工资收入,直至债务履行完毕时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光审 判 员 俞彦科代理审判员 李 臻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阮岳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