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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非诉行审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靖江市安吉尔饮用纯净水供应处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泰靖非诉行审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在靖江市中洲路9号。法定代表人顾灿红,局长。委托代理人蒋健,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靖江市安吉尔饮用纯净水供应处,住所在靖江市靖城街道虹兴综合楼。经营者陈卫,该供应处业主。申请执行人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靖江)市监罚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靖江市安吉尔饮用纯净水供应处生产、销售的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批号20141202)的菌落总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国家有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苏)检验为不合格饮用纯净水。被执行人共生产了100桶该批号饮用纯净水,并全部销售。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靖江)市监罚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被执行人违法所得50元,并处罚款30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靖江市安吉尔饮用纯净水供应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符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靖江)市监罚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慧人民陪审员  顾亚丹人民陪审员  蒋 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 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