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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小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占奎与张清华、田桂云、张亮亮、梁宁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小字第56号原告张占奎,男,汉族,1972年2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被告张清华,男,汉族,1969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田桂云,女,汉族,1969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张亮亮,男,汉族,1990年1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梁宁宁,女,汉族,1993年3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占奎与被告张清华、田桂云、张亮亮、梁宁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未给被告张清华、田桂云、张亮亮、梁宁宁送达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之前,原告张占奎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占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占奎负担。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戈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