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小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占奎与张清华、田桂云、张亮亮、梁宁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小字第56号原告张占奎,男,汉族,1972年2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被告张清华,男,汉族,1969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田桂云,女,汉族,1969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张亮亮,男,汉族,1990年1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梁宁宁,女,汉族,1993年3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占奎与被告张清华、田桂云、张亮亮、梁宁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未给被告张清华、田桂云、张亮亮、梁宁宁送达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之前,原告张占奎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占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占奎负担。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戈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